变更
一、公积金缴存单位在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发薪账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一式2份。
2、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在30日之内由原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 单位分立为两个及以上新单位的,提供单位分离决议(协议)或分离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单位合并为新单位的,提供单位合并决议(协议)或合并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职工个人在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有误时,持相关证明在30日之内到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四、有人员变动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下载”中的表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人员增减),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号码、工资基数等信息,然后办理汇缴。
注销
1.单位因撤销、解散或破产的不能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手续。职工个人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
2、单位因撤销、解散或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应在30日之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1)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申请,一式2份。
2) 行政事业单位被撤消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消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出资人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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