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时间和条件是什么?
答:(一)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护理费的时间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二)工亡待遇以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时间,作为计算待遇的起始时间,不受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时间限制。
(三)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条件,以工亡职工死亡时的时间为界点。供养亲属待遇,自职工发生工亡事故的下月起开始享受。
(四)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